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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劉瓊霙
被 繼 承人 劉榮周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距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已有二年餘,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7日內補陳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收受通知後,僅補陳於99年11月10日收受執行處通知,本院再於100年3月24日限期聲請人於文到後7日內補陳該執行處通知公文,聲請人於100年3月30日合法收受補正通知,迄未補正該通知,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知悉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時間點,揆諸首開規定,及「先程序後實體」之法律適用基本原則,聲請人不依限期補正應補正事項,爰先以聲明人違反程序法之法規範,駁回其本件聲請,爰裁定如文主。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敘明抗告之理由,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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