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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單連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都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9年度
基勞簡字第23號給付工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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