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莊鶴祥
原 告 楊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蘇碧玉
被 告 鄭婷云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莊旺興
被 告 陳原利
被 告 裕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洲
上列2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住臺北市○○區○○路49號9樓
王韞翔 住臺北市○○區○○路49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在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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