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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火土
被 告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偉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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