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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秀瓊
邱許秀黎
許丕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到院。
逾期未提出,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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