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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1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法定代理人 程泰運
債 務 人 林國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大曜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為執行標的,而該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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