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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號
原 告 吳銘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王菁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8年2月23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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