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莊果宸(原名莊國根)
上列原告因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300元,尚有1,700元未據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