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左明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法定代理人 曾至勳
訴訟代理人 許淳皓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
茲上訴人於110年6月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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