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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傳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因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減徵1/2之規定。
是本件上訴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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