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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陳昱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
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培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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