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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防空彈砲混合連
代 表 人 羅淇渭
訴訟代理人 黃文志
蘇廷晧
雷伯謙
聲請人即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仁鎧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 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 ,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1萬9,754元,應徵收執行費958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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