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0,易,13,2011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閎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閎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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