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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天成
具 保 人 歐陽彥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高天成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天成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歐陽彥木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96年9月29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等附卷可稽。
而該案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6753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
嗣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未到,暨傳拘無著,乃由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月3日發布通緝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顯已逃匿等情,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傳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考。
從而,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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