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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彥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彥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彥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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