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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52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26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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