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0,聲,50,201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績松
陳美女
邱慧卿
楊忠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績松、陳美女、邱慧卿及楊忠立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涉犯詐欺等罪,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對其作成緩起訴處分,且經告訴人同意而不得再議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4人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當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    備        註    │
├──┼──────────┼──────────┤
│ 1  │81年份0.6公升裝金門 │被告陳美女所有      │
│    │高梁酒30瓶          │                    │
├──┼──────────┼──────────┤
│ 2  │81年份0.6公升裝金門 │被告楊忠立所有      │
│    │高梁酒12瓶          │                    │
├──┼──────────┼──────────┤
│ 3  │81年份0.6公升裝金門 │被告邱慧卿所有      │
│    │高梁酒12瓶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