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0,訴,16,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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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仁股)
被 告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章治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章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惟依卷內證物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詳本院100年7月7日訊問筆錄及押票暨附件所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7月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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