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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許玉旋
訴訟代理人 黃添才
被 告 董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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