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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達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國達「(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國達「(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應係「(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之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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