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1,聲,25,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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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紫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紫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紫帆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 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3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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