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1,聲,26,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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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金來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楊金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民國98年5月4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8000025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被告楊金來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繳納保證金10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福建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25日金檢金義101執45字第1462號囑託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29日桃檢秋乙101執助938字第056980號函及附件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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