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1,聲,37,2012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手指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設有規定,是手指虎係違禁物無誤。

三、經查被告陳家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件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足證。

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管制之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8月23日北市警保字第10137287304號函(101年度偵字第416號卷第12至13頁)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違禁物。

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