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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陳英俊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申言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審認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準此,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英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調閱並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⒉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⒈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即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而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103 年6 月6 日受刑人聲請書1 紙存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本院即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自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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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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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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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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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101 年10月29日 │民國101年3月底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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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1年度偵字 │金門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
│訴)機關│第588號 │第363號 │
│年度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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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103年度城簡字第25號 │
│實├──┼───────────┼───────────┤
│審│判決│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國103年4月2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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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103年度城簡字第25號 │
│判├──┼───────────┼───────────┤
│決│確定│民國103年5月2日 │民國103年5月12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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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備註 │金門地檢署103年度執字 │金門地檢署103年度執字 │
│ │第74號(在監執行中) │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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