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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正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正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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