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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青峯
選任辯護人 酈長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吳青峯所犯俱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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