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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如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朱如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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