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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永明
被 告 彭三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永明、彭三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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