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3,訴緝,1,2014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蘇佩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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