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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佳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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