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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威
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陳孝威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晚間9時許起至10時45分許止」應更正為「陳孝威於民國105年1月31日晚間9時許起至10時45分許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行所載「陳孝威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晚間9時許起至10時45分許止」,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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