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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洪伯炫
李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張鈺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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