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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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