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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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