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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德木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9號、第170號、第177號、第396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484號、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德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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