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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明萊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6、829、830、838、877、878、881、897、898、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明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左明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105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3月22日訊問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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