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5,易,69,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明萊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6、829、830、838、877、878、881、897、898、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明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左明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105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3月22日訊問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