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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志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一0四年度城簡字第一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0五年四月四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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