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5,聲,52,2016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780號、第789號及本院104年度易字35號判決判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俊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罪)確定,(後3罪並於104年11月2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6月1日入監執行,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31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