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5,訴,19,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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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松霆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松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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