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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方玉旋
被 告 方登源
洪國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國湖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方登源部分,原告係以被告方登源共同侵害其權利,而認被告方登源應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責,惟被告洪國湖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自亦無從再對被告方登源請求連帶賠償或返還土地,應併予駁回。
且原告之假執行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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