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5,附民,7,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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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洪慶國
被 告 李淑芹
李淑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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