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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圳翔
楊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林金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原告請求給付之項目、金額及舉證等,非經長久時日之調查、審理,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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