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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性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施性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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