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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祥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8號移送併辦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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