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6,聲,107,201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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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宏駿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十一關於罪名欄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11罪名欄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29 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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