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6,聲,116,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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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若鈴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若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若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嚴若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號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

受刑人於98年4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2 年7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 年6 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1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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