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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30日、104年5月28日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下稱金門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因於106年4月21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5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確定,再經高雄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各以103年度訴字第10號、103年度訴字第30號、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4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目前在金門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899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9月1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1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8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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