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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銀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銀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銀樹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於民國95年4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6 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103 年7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下稱明德外役監)執行中,因於106 年4 月28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94年6 月27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5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嗣經上訴南高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6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年,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103 年7 月29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城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經上訴同院合議庭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6 號審理時,因撤回上訴而確定,目前在明德外役監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9 月6日,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2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 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05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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