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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15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 、4 號審理時,受刑人復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所提之上訴狀、金高分院106 年3 月24日金分院春刑字第163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撰具之「合併執行聲請狀」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附表編號16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15所示之罪,雖併有沒收之諭知,惟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是無於定執行刑時併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吳進忠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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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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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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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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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 │104 年12月22日晚間│104 年12月26日下午│105 年3 月上旬某日│
│ 日期 │某時許 │3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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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541號 │541號 │541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事│ │31 號 │31 號 │31 號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判│ │31 號 │31 號 │31 號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 │ 執字第108 號執行。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罪 │104 年12月22日下午│104 年12月下旬某日│104 年12月下旬某日│
│ 日期 │7時許 │ │ │
├────┼─────────┼─────────┼─────────┤
│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541號 │541號 │541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事│ │31 號 │31 號 │31 號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判│ │31 號 │31 號 │31 號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 │ 執字第108 號執行。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罪 │105年1月上旬某日 │105 年1 月21日中午│105 年1 月27日下午│
│ 日期 │ │12時許 │7 時許 │
├────┼─────────┼─────────┼─────────┤
│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541號 │541號 │541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事│ │31 號 │31 號 │31 號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判│ │31 號 │31 號 │31 號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 │ 執字第108 號執行。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罪 │105 年1 月28日下午│105年2月中旬某日 │105 年2 月下旬某日│
│ 日期 │10時許 │ │ │
├────┼─────────┼─────────┼─────────┤
│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541號 │541號 │541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事│ │31 號 │31 號 │31 號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判│ │31 號 │31 號 │31 號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 │ 執字第108 號執行。 │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罪 │105 年2 月29日下午│105 年3 月2 日下午│105 年3 月17日晚間│
│ 日期 │6 時許 │7 時許 │某時 │
├────┼─────────┼─────────┼─────────┤
│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227 、228 、475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499 、541 號及追加│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541號 │541號 │541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事│ │31 號 │31 號 │31 號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105 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105 年度訴字第22、│
│判│ │31 號 │31 號 │31 號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 │ 執字第108 號執行。 │
└────┴─────────────────────────────┘
┌────┬─────────┬─────────┬─────────┐
│ 編號 │ 16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 │ │
│ │品)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犯罪 │104年12月29日某時 │ │ │
│ 日期 │ │ │ │
├────┼─────────┼─────────┼─────────┤
│ 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
│ 訴)機關│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案 │227 、228 、475 、│ │ │
│ 號 │499 、541 號及追加│ │ │
│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 │ │
│ │541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 │ │
│事│ │31 號 │ │ │
│實├──┼─────────┼─────────┼─────────┤
│審│判決│105 年11月25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22、│ │ │
│判│ │31 號 │ │ │
│決├──┼─────────┼─────────┼─────────┤
│ │判決│106年3月21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
│ │10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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