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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俊宇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06年 4月6日移審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嗣本案於 106年6月7日準備程序中,全部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並承認涉犯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因認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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